答:合同已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且约定具体调整办法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调整或合同双方就是否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不调整工程造价。合同已明确约定可以调整或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调整的,但未明确具体调整办法的,区分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方式调整工程造价:
(1)施工合同价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而承包人实际按简易计税法(或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在简易计税法适用方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或者参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法重新测算工程造价;按照2016版或2017版费用定额重新测算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按照重新测算的工程造价进行比较,当简易计税法工程造价高于一般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增合同价,低于一般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减合同价。
(2)施工合同价采用营业税计价而承包人实际按一般计税法纳税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规定,重新测算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参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重新测算简易计税法工程造价。按照重新测算的工程造价进行比较,当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高于简易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增合同价,低于简易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减合同价。
上述测算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时,应采用2016版、2017版费用定额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的费率,不应采用合同价中的费率,除此之外,合同价中的工程量、人材机价格、消耗量(预算)定额、其他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