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
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
5.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
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
3.农村最低生保障对象。